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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徐先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先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特10号申请人徐先琴,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徐先琴宣告被申请人张二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申请人张二同,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5号付1号38-3-602号,原系中建一局六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申请人徐先琴与被申请人张二同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称:张二同于1991年以做生意为名离家出走,2001年后与家人彻底失去联系,至今没有消息。2016年2月29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河东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人徐先琴于2005年6月13日到该派出所报警称张二同已失踪,该所已受理该案件。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二同自2001年离家后与家人失联,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时间,其配偶徐先琴作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二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玉峰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人民陪审员  秦建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