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祁与吴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祁,吴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18号原告:邓祁,男,汉族,1988号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吴亚丽,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邓祁诉被告吴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邓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狄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