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祁与吴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祁,吴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18号原告:邓祁,男,汉族,1988号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吴亚丽,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邓祁诉被告吴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邓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狄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