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7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7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2014年12月4日因吸毒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孙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在海阳市“一秀”KTV练歌城唱歌期间,醉酒后朝包间外走廊摔酒瓶子致墙壁损坏。后店长白某等人要求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告人陈某甲对白某拳打脚踢,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白某捅刺。经海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所持匕首为管制刀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4月7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在海阳市“一秀”KTV唱歌期间,醉酒后朝包间外走廊摔酒瓶子致墙壁损坏。后店长白某等人要求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告人陈某甲对白某拳打脚踢,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白某捅刺。经海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所持匕首为管制刀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4月7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葛某证实,2016年2月24日晚上,他酒后和陈某甲、姜某丙等人到一秀KTV唱歌,后其叫张某去接他。他们唱完歌要走时,被一秀KTV服务员在电梯口围着打,其被打倒在地晕过去,后被人送到医院。(2)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2月24日21时30分许,其朋友葛某打电话叫其去一秀KTV唱歌,陈某甲、于某丙、姜某丙(指姜某丁)都在。22时许离开时,一秀服务员拦住陈某甲,说陈某甲摔啤酒瓶把东西砸坏了。陈某甲和两三个服务员厮打起来,陈某甲朝一个服务员肚子踹了一脚,打了一个服务员一拳,又拿匕首朝服务员捅。他们在电梯口等电梯时,被几个服务员拿木棒、铁棍乱打,把他和陈某甲、葛某打倒在地。(3)证人王某证实,2016年2月24日晚上,其在一秀KTV上班,21时许,802房间客人从房间向外扔酒瓶子,把对面墙的瓷砖砸坏。802房间客人离开时,其和白某、于晓上前让他们赔偿损失,一个穿红衣服客人(指陈某甲)说等下次再说,他们边争执边走到电梯和大厅之间地方,这时已有三四名客人坐电梯下去了,陈某甲朝白某胸口打了一拳,又踹了一脚,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弹簧刀,要扎白某,白某就跑回大厅。陈某甲又拿刀要扎于晓,于晓也跑回大厅,陈某甲拿刀扎他,他也跑了。过了一两分钟,其回到大厅,听到同事说打起来了。其到电梯门口,看见刚才那三名客人已经躺在了电梯门口,陈某甲头上有血迹。(4)证人白某证实,证人白某证实,其在一秀KTV负责日常管理,2016年2月24日21时许,在C802房间内客人往过道墙上扔酒瓶,墙的装饰被损坏,他们过去询问,一个穿红衣服男子说等走时一起赔偿。9时50分许,C802房间客人要走,他和王晓、于晓上前问赔偿事,有三男一女已下楼走了,剩下三个人。穿红色上衣男子(指陈某甲)骂他,并朝其踢了一脚,又用拳打他,并从身上拿出匕首朝其腹部刺过来,被其躲开,另外两人也往前凑。陈某甲追他,其跑到一边,陈某甲又拿匕首追于晓。陈某甲回到电梯口,几个店员拿棍子过来,朝陈某甲等三人乱打一气,打完后,陈某甲三人就乘坐电梯走了。(5)证人于某证实,其在一秀KTV负责打扫卫生。2016年2月24日21时许,其听到802房间传出砸酒瓶声音,并且往走廊摔酒瓶子,从房间出来一个小伙,好像手里拿着一把刀。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6年2月24日晚,其和葛某、杨某、姜某丁、姜某丁女朋友酒后到海阳市一秀KTV唱歌,因酒喝多了,有个酒瓶掉在地上,他们挺兴奋的,就拿啤酒瓶摔,服务员过来找过他们。唱完歌走时,一秀KTV服务员拦着不让走,他朝一个男的身上踹了一脚,打了一拳,又拿折叠刀朝一个男的捅了一下,但未捅到,其又朝另一个男的过去,被人拉住,接下来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3、物证折叠刀一把,经当庭辨认,系被告人陈某甲所持有。4、鉴定意见海阳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所持有的折叠刀属管制刀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民警对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海阳市一秀KTV内,在勘验时发现KTV内802房间对面墙上的瓷砖被打碎,并拍摄了现场照片二张。6、辨认笔录辨认人王某辨认出陈某甲系2016年2月24日晚在一秀KTV持匕首无故殴打服务员的人。7、书证及其他证据(1)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由王某报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于1989年1月20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案发时一秀KTV的监控视频,提取了陈某甲非法持有的匕首一把。(4)监控视频截图12张,证实陈某甲持刀殴打他人的情况。(5)海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于2014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庭审中,针对被告人陈某甲的量刑,本院依法征求了公诉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