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海丰、王芝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海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芝丽上诉人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海丰、王芝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上诉人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卫东审判员 徐金鸽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