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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朝丛申请执行曹国凡、曹国勇、李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丛,曹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朝丛,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国凡,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国凡至今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朝丛于2017年0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国凡在中信银行6217711104879927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5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