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法杰、刘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法杰,刘昌义,刘凤亮,刘士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法杰(曾用名李杰),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战,巨野腾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义,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亮,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奇,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上诉人李法杰因与被上诉人刘昌义、刘凤亮、刘士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法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