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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峰与被告郝宝华、吴改玲、王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郝宝华,吴改玲,王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39号之一原告李瑞峰,男。被告郝宝华,男。被告吴改玲,女。被告王惠军,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瑞峰与被告郝宝华、吴改玲、王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瑞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郝宝华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对被告郝宝华、王惠军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提供李瑞峰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S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郝宝华的工资账户,被告郝宝华、王惠军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郝宝华、王惠军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