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健与胡耀信、陈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胡耀信,陈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426号原告:黄健,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胡耀信,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锦波,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黄健与被告胡耀信、陈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健以通过私下协商方式解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对被告胡耀信、陈锦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 判 长 梁 波人民陪审员 吴 红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