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宏花与江苏楚润金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花,江苏楚润金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797号原告:杨宏花,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江苏楚润金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55665-6,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法定代表人:周雪。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哥,该公司员工。被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988号圣丰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王丹。被告: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金山大道东路633号。法定代表人:吴松。委托代理人:陶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沛杰,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宏花诉被告江苏楚润金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杨宏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宏花负担。审判员 苗其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