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吴荣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吴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法定代表人:周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军,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荣锋,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吴荣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荣锋履行(2016)津011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给付截至2016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17948.95元、利息3019.57元、滞纳金1012.72元和分期手续费90.78元,本案件受理费352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45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荣锋存款23229.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路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