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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缪素英与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邵银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素英,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邵银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005号原告:缪素英,女,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MA2816UR1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68号(25-22)(25-44)(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邵银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邵银宝,女,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素英与被告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邵银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缪素英负担。审判员  何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干依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