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9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A×××××普通客车沿平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岗北岗路段,将前方同向驾驶两轮电动车的乔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史某某驾车逃逸。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622号鉴定:史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11mg/100ml。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相一致。另查明:经泌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史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某某供述、证人乔某、张某、史某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发还告知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泌公交认字[2017]第41726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史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622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史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