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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武汉鸿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宏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鸿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鸿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毛先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宏卫,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鸿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0日权利人武汉鸿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宏卫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宏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45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84元、执行费296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宏卫银行存款2097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