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德亮、辛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亮,辛学武,李志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728号申请人:郭德亮,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申请人:辛学武,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申请人:李志素,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德亮与被申请人辛学武、李志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辛学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62×××59的存款15000;账户为62×××18的存款15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志素在安丘农商行账户为:90xxx41的存款15000元;三、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郭德亮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奇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