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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黄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黄福生,黄三妹,黄某甲,黄某乙,钟某,曹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山中路685号。法定代表人:童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福生,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分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三妹,女,1957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宜县。被上诉人黄福生、黄三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系黄福生、黄三妹的媳妇),住分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男,200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201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钟某(系黄某甲、黄某乙的母亲),住分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任生,新余市渝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曹小华,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宜春市上高县。上诉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福生、黄三妹、黄某甲、黄某乙、钟某及原审被告曹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6)赣052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是因涉案车辆在道路上还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受害人黄某丙是否是本案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6)赣052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简云洪代理审判员  刘思彦代理审判员  邹 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