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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7)辽0115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21时左右,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的中华牌小轿车,行驶至辽中区茨榆坨镇富城阳光小区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2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尚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尚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