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尚古堂(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与史迎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古堂(北京)工贸有限公司,史迎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古堂(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羊房村临12号。法定代表人:穆怀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迎周,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古堂(北京)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古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迎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尚古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尚古堂(北京)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尚古堂(北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清书 记 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