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81民初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刘清枝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清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41号之一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刘清枝。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刘清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XXX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XXX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080元,退回申请人XXX。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