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仁杰与梅钧峰、梅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仁杰,梅钧峰,梅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608号原告:金仁杰,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梅钧峰,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被告:梅其友,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原告金仁杰与被告梅钧峰、梅其友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金仁杰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梅钧峰、梅其友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仁杰以与被告梅钧峰、梅其友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杰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