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热力公司与李桂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热力公司,李桂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115号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银湖巷41号。法定代表人:文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佑儒,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香,女,193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与被告李桂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银川市热力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