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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张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张楠,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16号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杨(与张楠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九龙路金达园*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安晓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花,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员工。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称,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29号仲裁裁决。主要理由:该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裁决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张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其认为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裁决已经认定合同到期后,仍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张楠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就是单方违法解除,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即使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张楠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为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因此裁决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予以撤销。张楠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辩称,不同意申请人让服务中心负担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事项。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29号仲裁裁决: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支付张楠2014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697.46元;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支付张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550元;三、张楠的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经查,被申请人张楠于2008年3月入职到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从事加油员工作至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日张楠转与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至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处从事加油员工作。张楠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处工作至2016年12月8日,张楠2016年12月9日因劳动合同到期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收到张楠寄发的书面解除通知,并将张楠退回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未与张楠办理离职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本院核实,被申请人张楠主张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29号仲裁适用该法律条款裁决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支付张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550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82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张楠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许素梅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