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5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旭与高大勇、于磊、于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高大勇,于磊,于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5259号原告:赵旭,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生,住前郭县。被告:高大勇,男,汉族,1976年5月4日生,现住址不详。被告:于磊,男,汉族,1990年1月6日生,现住址不详。被告:于亿,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赵旭诉被告高大勇、于磊、于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旭诉称,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为2分。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28日,如到期不还,约定诉讼法院为前郭县人民法院。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被告确切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顺利审判员 赵莉莉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