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裕凤与岳彩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裕凤,岳彩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632号原告:朱裕凤,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两省,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彩学,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4楼。主要负责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魁,该公司员工。原告朱裕凤与被告岳彩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朱裕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裕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裕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朱裕凤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