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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霞,周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朱霞(周捷之妻),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现租住在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捷,曾用名周传江,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被监事居住,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服刑。复议申请人朱霞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周捷诈骗一案中,异议人朱霞提出书面异议,对该院查封、拍卖位于盐城市区中天阳光雅居综合楼幢2-1101室、1603室房屋不服,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亭湖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捷诈骗一案,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亭刑二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捷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监视居住7日已折抵有期徒刑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捷退出未退赃款人民币五百零二万零五百元,返还被害人周某。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五万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周某。该判决生效后,周捷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涉及财产义务。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涉及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亭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周捷(共有人朱霞)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中天阳光雅居综合楼幢2-1101室、1603室房产,并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5)亭执字第23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捷(共有人朱霞)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中天阳光雅居综合楼幢2-1101室、1603室房产。又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朱霞送达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及案涉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书。2016年11月22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在盐城晚报上刊登了关于盐城市区中天阳光雅居综合楼幢2-1101室、1603室两房产的拍卖公告,于2016年12月18日,对案涉两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朱霞不服,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两房产的查封,并不得评估、拍卖。另查明,盐城市区中天阳光雅居综合楼幢2-1101室、1603室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朱霞、周捷共同共有。该两房产经公开拍卖,于2016年12月31日被竞拍成功,买受人于当日交纳了拍卖成交款,并于2017年1月3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亭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应予执行。周捷经亭湖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其退出赃款500万元,返还予被害人周某,其未履行判决义务,亭湖区人民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可予以强制执行,对周捷所有的案涉房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异议人朱霞并非生效判决的义务人,亦无证据证明案涉房产系以赃款购买,故就朱霞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拍卖,应就拍卖所得中朱霞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份额予以保留。遂裁定:对盐城市区中天阳光雅居综合楼幢2-1101室、1603室房屋拍卖所得中异议人朱霞���有的份额予以保留。朱霞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执异2号执行裁定。理由:1、(2014)亭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是“责令周捷退出未退赃人民币五百零二万零五百元”,仅限于周捷的赃款。法院查封的位于盐城市区中天阳光雅居综合楼幢2-1101室、1603室房屋系周捷与朱霞的合法财产,并非赃款、赃物,不属于刑事案件被执行财产。故一审法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评估、拍卖系错误的,应予解除。2、朱霞于2016年12月9日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案涉房屋于2016年12月31日竞拍成功。一审法院未及时立案审查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5)亭执字第2333-3号执行裁定书,并向朱霞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及案涉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书,于2016年11月22日在盐城晚报上刊登了关于盐城市区中天阳光雅居综合楼幢2-1101室、1603室两房产的拍卖公告,又于2016年12月18日,对案涉两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12月31日竞拍成功,亭湖区人民法院上述执行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关于朱霞在申请复议中提出,案涉房屋系周捷与朱霞的合法财产,并非赃款、赃物,一审法院不应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经查,亭湖区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并未认定案涉房产系赃款购买,且在案涉房产拍卖所得的款项中已对朱霞所享有的权利份额予以保留。故朱霞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朱霞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霞的复议申请,维持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