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松枝与范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枝,范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松枝,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执行人:范喜文,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杨松枝与范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喜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范喜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喜文在X银行的存款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