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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松枝与范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枝,范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松枝,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执行人:范喜文,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杨松枝与范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喜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范喜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喜文在X银行的存款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