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学勤与黄燕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勤,黄燕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407号原告:王学勤,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豪,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玲,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勤诉被告黄燕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学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善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