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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月娥、山东信德玛珂增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月娥,山东信德玛珂增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月娥,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C区黎明小区4委***栋*号,现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德玛珂增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以西、民主街北侧寒亭高新技术产业园内2号B座401室。法定代表人:牟海峰,董事长。上诉人林月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信德玛珂增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第41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月娥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林月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月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林月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元胜审判员  张振显审判员  冯海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