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何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何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8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飞,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何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健银行存款337572.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健名下银行存款337572.3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207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