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万顺秀、罗明春与木基夫吉确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顺秀,罗明春,木基夫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5号申请执行人万顺秀,女,1949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申请执行人罗明春,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木基夫吉,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顺秀、罗明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木基夫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木基夫吉发出执行通知书后,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木基夫吉与申请执行人万顺秀、罗明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木基夫吉于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万顺秀、罗明春债务8013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朝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