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秋玉与刘春坡、马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秋玉,刘春坡,马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75号申请人:丁秋玉,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春坡,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马秋香,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丁秋玉与被申请人刘春坡、马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26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春坡、马秋香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丁秋玉作为担保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