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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后更、武汉诚海坤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后更,武汉诚海坤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1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后更,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齐平,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月,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诚海坤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春村。法定代表人:夏西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后更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诚海坤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海坤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杜后更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诚海坤达公司支付其2015年l2月工资2,8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2015年3月至12月法定假日7天的3倍加班工资2,625元、加班工资30,825.60元。2、诚海坤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l、杜后更到诚海坤达公司工作有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基本工资是2,500元,没有签合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是2,800元,诚海坤达公司让杜后更签了一份空白合同。诚海坤达公司所说的绩效工资及社保补贴都是诚海坤达公司在空白合同上加的,当初工作时谈好的基本工资是2,800元。2、杜后更工作时是上一天休一天,上班时基本上是24小时工作或24小时处于待工状态,实际每周工作时间3天半,即24小时×3天+12小时=84小时。该工作时间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40小时,但诚海坤达公司没有给予杜后更任何加班费用。被上诉人诚海坤达公司辩称,双方有劳动合同,杜后更上班一天,休息一天,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超出时间为值班,诚海坤达公司提供了床位,杜后更可以休息。杜后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诚海坤达公司支付杜后更2015年12月工资2,800元;2、判令诚海坤达公司支付杜后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3、判令诚海坤达公司支付杜后更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法定假日7日的3倍加班工资2,625元;4、判令诚海坤达公司支付杜后更加班工资30,825.60元;5、判令诚海坤达公司支付杜后更工作期间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诚海坤达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6日,杜后更到诚海坤达公司从事翻斗车司机工作,工作时间为上班一天,休息一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诚海坤达公司未给杜后更缴纳社会保险,每月补贴800元作为缴纳社会保险金。杜后更每月基本工资1,300元,绩效及加班费700元,合计月平均工资2,000元。诚海坤达公司未发放杜后更2015年12月的工资2,000元。2015年12月22日,诚海坤达公司以杜后更未经同意,私自调班为由,通知解除了杜后更与诚海坤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12月28日,诚海坤达公司书面通知杜后更,以杜后更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杜后更在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事后,经杜后更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一、诚海坤达公司支付杜后更2015年12月工资2,000元;二、诚海坤达公司支付杜后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000元;三、诚海坤达公司支付杜后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78元。为此,杜后更依法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期间,杜后更提出由诚海坤达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0,825.60元,杜后更未提交其加班工作的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且诚海坤达公司也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诚海坤达公司是依法成立,具备招用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人单位,杜后更在诚海坤达公司从事工作后,诚海坤达公司应当依法按时向杜后更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诚海坤达公司应当支付杜后更2015年12月的工资2,000元。因为杜后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4天,诚海坤达公司应当支付杜后更加班工资478.16元(1,300元÷21.75日×200%×4日)。诚海坤达公司无法定事由,单方解除了杜后更与诚海坤达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其行为违法,因此,诚海坤达公司应当支付杜后更经济赔偿金4,000元(2,000元×1个月×2倍)。此外,因杜后更与诚海坤达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杜后更提出由诚海坤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诉讼期间,杜后更提出由诚海坤达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0,825.60元,杜后更未提交其加班工作的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且诚海坤达公司也不认可。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杜后更的诉讼请求,原审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武汉诚海坤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杜后更2015年12月工资2,000元;二、由武汉诚海坤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杜后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000元;三、由武汉诚海坤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杜后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78.16元;四、驳回杜后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诚海坤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诚海坤达公司与杜后更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杜后更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社保补贴三部分组成;杜后更签名的工资表上记载杜后更每月基本工资1,300元、绩效及加班费700元、社保补贴800元;杜后更二审中承认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存在节假日加班4天,而非7天。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一、关于杜后更诉争的月平均工资数额。经查阅一审卷宗,诚海坤达公司与杜后更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杜后更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社保补贴三部分组成。另外,杜后更签名的工资表上记载杜后更每月基本工资1,300元、绩效及加班费700元、社保补贴800元。据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杜后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并无不当。二、关于杜后更诉请诚海坤达公司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经查,杜后更的作息时间是上一天班休息一天。说明诚海坤达公司已给杜后更调休。再从诚海坤达公司每月给杜后更发放绩效及加班费700元来看,对于杜后更平时加班,诚海坤达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劳动报酬。况且杜后更超出工作时间的值班,性质上属于待班并不同于加班。故杜后更诉请诚海坤达公司给付延时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杜后更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杜后更负担,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正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