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洪伍与四川邛海麓镇物业有限公司邛海湾柏栎度假酒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伍,四川邛海麓镇物业有限公司邛海湾柏栎度假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6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伍,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重庆市人,居民,現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四川邛海麓镇物业有限公司邛海湾柏栎度假酒店。住所地:西昌市海南乡缸窑村。法定代表人:贺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洪伍与四川邛海麓镇物业有限公司邛海湾柏栎度假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邛海麓镇物业有限公司邛海湾柏栎度假酒店已履行完西市劳人仲案字[2016]9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6]9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