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贾超与被告姚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超,姚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772号原告:贾超,男,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敏,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明华,女,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贾超与被告姚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原告贾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超以双方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贾超负担审判员 杨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