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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贾超与被告姚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超,姚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772号原告:贾超,男,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敏,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明华,女,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贾超与被告姚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原告贾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超以双方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贾超负担审判员  杨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楚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