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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潭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鹰潭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23-1号原告: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姜立国,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熙棋,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仁利,经理。地址:江西省鹰潭市百佳城西13号楼西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被告鹰潭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