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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执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丰佳五金厂与李学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丰佳五金厂,李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7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丰佳五金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蓉丰村。经营者:魏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邹宏明,常州市天宁区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学森,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江西抚州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丰佳五金厂与被执行人李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李学森共结欠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丰佳五金厂货款53000元,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丰佳五金厂自愿放弃5000元,余欠款48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6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6000元、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16000元。如李学森对上述欠款逾期不能足额支付,则常州市武进区���林丰佳五金厂放弃部分不作放弃,可就欠款53000元未履行部分要求李学森一次性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送达。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否则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查封材料、举证通知书、邮寄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金 勇执行员 张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