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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国庆、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国庆,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28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国庆。被告: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某诉被告李国庆、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李国庆、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