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志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志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273号原告: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9号夏商阳光雅苑3幢D1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25550572113。法定代表人:杨秀卿,总经理。被告:黄志刚,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拟庭外和解结案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玥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