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复36号 唐静;蒋旭玲;田建飞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静,蒋旭玲,田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36号复议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唐静。申请执行人:蒋旭玲。被执行人:田建飞。复议申请人唐静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执异9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绍儒审 判 员 龙建辉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