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旭靖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靖,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727号申请执行人刘旭靖,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刘旭靖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之前协助原告刘旭靖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1号楼1单元16层北户的房屋办理至原告刘旭靖名下,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刘旭靖承担,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1号楼1单元16层北户的房屋办理至刘旭靖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