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郁某甲与吴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甲,吴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767号原告郁某甲,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吴某甲,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甲与被告吴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彦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衍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