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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郁某甲与吴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甲,吴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767号原告郁某甲,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吴某甲,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甲与被告吴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彦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衍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