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玉英、肖健、肖丰、穆仕宣与合江县福宝镇红岩村十一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仕宣,李玉英,肖健,肖丰,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一社,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二社,穆仕宣,李玉英,肖健,肖丰,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一社,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穆仕宣,女,生于1942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李玉英,女,生于1969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肖健,男,生于1991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肖丰,男,生于2006年1月3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一社。负责人:陈学清,社长。被执行人: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二社。负责人:王开及,社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穆仕宣、李玉英、肖健、肖丰申请执行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一社、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二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一社、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二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穆仕宣、李玉英、肖健、肖丰赔偿损失115393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76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一社、合江县佛宝镇红岩村十二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文辉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