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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洪双美申请认定王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双美,王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特1号申请人:洪双美,女,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韩彦波,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辉,男,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代理人:王伟(系王辉之兄),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申请人洪双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洪双美称:其系被申请人王辉的妻子。被申请人王辉患脑出血、多发性脑梗死、冠心病心肌缺血、原发性高血压、肺内感染,2013年、2014年、2016年三次在富锦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洪双美为王辉的监护人。王伟称,其系被申请人王辉的哥哥,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宣告王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洪双美为王辉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洪双美与被申请人王辉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辉于2013年10月22日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2014年4月30日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陈旧性心机梗死。2016年5月7日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心肌缺血、心律失常;肺内感染。现已处于植物人状态。审理中申请人洪双美提供了富中司鉴所(2017)富锦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明。鉴定意见:1.被申请人王辉高血压脑出血术后;2.植物生存状态。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富锦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辉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洪双美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洪双美系被申请人王辉的妻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洪双美为王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秀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