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怀俊、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俊,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怀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岭子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怀江,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王怀俊诉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设备,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