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向绪仿与陈功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绪仿,陈功桥,向绪仿,陈功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017号原告:向绪仿,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陈功桥,男,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2400元,剩余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至清偿之日至;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绪仿与被告陈功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陈功桥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绪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安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