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卢剑青与陶君侠、金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剑青,陶君侠,金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318号原告:卢剑青,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陶君侠,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金志浩,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卢剑青与被告陶君侠、金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卢剑青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卢剑青负担。审 判 员 李献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