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魏传平,魏成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29号申请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宋传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临邑县,该行职工。被申请人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艳青,总经理。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镇工业园北。被申请人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传合,总经理。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镇驻地。被申请人魏传平,男,1965年8月1日生,临邑县。被申请人魏成梅,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生,住临邑县。申请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魏传平、魏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号为:临国用(2010)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传平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临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成梅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25××73号房产,临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四、将申请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