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莉静与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田立峰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莉静,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田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70号之四申请人:贾莉静,女,回族,1955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村三队。法定代表人:田立峰,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田立峰,男,回族,1977年12月26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贾莉静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田立峰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贾莉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8日接受申请。现申请人贾莉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莉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莉静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