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何辉与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432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辉,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何辉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辉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殷涛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