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曹月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月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985号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君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月江,住桦甸市。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月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