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闫海峰与被告王正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峰,王正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959号原告闫海峰。被告王正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峰与被告王正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